{{ $t('FEZ002') }} 管理群|
申請時間:
115年4月13日(一)開始,至115年5月8日(五),並請於115年5月4日(一)前,將相關證明及積分表提交級任導師進行初審。由級任導師協助審核學期總成績平均分數、日常生活表現及積分表,請及早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115年5月8日(五)前由級任導師送至教務處複審,逾期不受理。
於115年5月22日(五)前比賽持有主辦單位證明者,准予補件(獲獎獎狀)採計;若有補件(獲獎獎狀),需重新提出申請表,及相關得獎證明(正本),若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表則一概不予受理。於115年5月22日(五)後之競賽相關獎項及證明不予採計,請特別注意申請時間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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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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