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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畢業生傑出表現市長獎審查辦法

{{ $t('FEZ001') }} 趙書妤

{{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時間:

(一)116年4月12日(一)開始申請。請於116年5月3日(一)前,將相關證明及積分表提交級任導師進行初審。由級任導師協助審核學期總成績平均分數、日常生活表現及積分表,請及早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

116年5月7日(五)前由級任導師送至教務處複審,逾期不受理。

(二)116年5月24日(一)前比賽持有主辦單位證明者,准予補件(獲獎獎狀)採計;若有補件(獲獎獎狀),需重新提出申請表,及相關得獎證明(正本),若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表則一概不予受理。

於116年5月24日(一)後之競賽相關獎項及證明不予採計,請特別注意申請時間及規定。

決審時間:

 審查委員會於116年5月底擇日召開決審會議(詳細時間依教育局來文,由教務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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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30|

{{ $t('FEZ005')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