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14日臺教社(四)字第1152402365號函 辦理。
二、本獎項表揚對象包含: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 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 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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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1789-01-14
{{ $t('FEZ014') }} 1792-12-18|
{{ $t('FEZ004')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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