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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首頁公告彙整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因應銓敘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 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 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臺北市政府 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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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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