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 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 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機關全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機關 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四)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機關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並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 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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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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