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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首頁公告彙整

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請自即日起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 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 送所屬機關留存。

()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機關全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機關 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機關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並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 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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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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