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首頁公告彙整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

{{ $t('FEZ002') }} 教務處資訊組|

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7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05433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權益,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Youtube等)上傳作業時,應留意旨揭注意事項,並做好帳號權限管理,避免管理不當使學生權利受到侵害,請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學生使用數位平臺知能及素養(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設定)。
(二)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時,蒐集學生作業或報告含個資或隱私資訊(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三、另學校相關人員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該法)規定:

(一)依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 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 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 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依該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 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 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1-14|

{{ $t('FEZ005') }}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