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劉大榕
{{ $t('FEZ002') }} 學務處生活教育組|
各位師長好:
因應近期國中生割頸命案,重申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與30點規定供師長參閱:
如學生疑似攜帶違禁物品,教師認為有搜查學生書包之必要時,可依教育部111年2月11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641號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
第29點規定(重點節錄):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
第30點規定(重點節錄):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學務處,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學務處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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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07|
{{ $t('FEZ005') }}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