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一、依據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悠遊字第1120000514號函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因「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兩法合一,為保障實名制儲值卡(如本市數位學生證悠遊卡)使用者權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0月4日修正「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相關條文修正內容清參閱附件及悠遊卡公司官網,本局亦將透過「酷課」APP訊息推播功能發送條款修正事宜予本市親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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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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